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素: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
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
再次,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置。
最後,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