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股東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所取得的車輛歸公司所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委托為己有。
法律依據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壹年以上(含壹年)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固定詳細地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4)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規定的首付款;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