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可以在“2”和名稱的貿易術語中使用。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3名高管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開籌集資金;
(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3名高管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和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