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單項凈利潤為負、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億元的指標,增加“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億元”;
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壹步嚴格要求,需要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
此外,審計意見還被納入退市指標,與其他財務指標交叉應用。
2.交易退市指標。
將“面值退市”改為“1元退市”,增加了“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的市值指標。
3.標準化的退市指標。
增加“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半數以上董事對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不真實”兩種情形,細化具體標準。
4.主要違法指標。
進壹步明確違法信息和財務造假退市的判斷標準,包括: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超過每年當年年報披露凈利潤的65,438+000%,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達到65,438+0億元以上;
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超過當年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65,438+000%,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達到65,438+0億元以上;
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總額超過當年年報披露凈資產的50%,三年虛假記載總額達到6543.8+0億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者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壹條設立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