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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虧損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彌補虧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1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算作實際彌補的年限。企業在本納稅年度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不管是否所有虧損都發生在之前的五年,本年度的收益只能彌補之前五年發生的虧損。

彌補虧損是我國國有企業發生虧損時,由國家預算或上級部門彌補的部分。國有企業的計劃虧損由國家在當月壹次性或分次撥款彌補;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後,由國家補足。

彌補損失的過程如下: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4“稅前虧損明細表”;

2、《企業年度虧損或彌補稅前虧損申報表》;

3、屬於彌補虧損的,提交“彌補虧損賬戶”復印件。有關具體的指導原則,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獲取信息。

綜上所述,企業需要彌補虧損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能超過五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的余額。

第128條

企業無論在納稅年度內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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