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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制度的民法典解釋》第十條

《民法典》對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條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不支持該公司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公司因承擔擔保責任不能清償其他債務,提供擔保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其他債權人請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有哪些規定?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下列擔保:

1.公司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解決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因擔保責任不能清償其他債務,提供擔保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其他債權人請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上可知,民法典對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條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不支持該公司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相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公司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擔擔保責任不能清償其他債務,提供擔保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其他債權人請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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