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是壹家以服務業為主的國有企業。雖然在業務外包領域與其他企業有廣泛的合作,主要是將其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但在市場上的合作很少。隨著M公司向相關業務領域(簡稱創新業務)的延伸,需要在市場上與A公司合作。
M公司計劃與A公司在創新領域合作,主要由A公司提供市場資源,M公司提供IT技術力量..這裏將對M公司與A公司的合作模式進行分析。與A公司的合作采用通用模式,我們可能會面臨以下兩個問題:
(1)如果采用比例提取,將面臨如何支付這筆費用的問題,對於國企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2)如果采用成本加成法,不僅會面臨支付方式的問題,還會面臨成本核算的問題。
如果組建合資公司,看似可以解決成本支付的問題,只要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劃分即可,但面臨另壹個問題,即新公司無法繼承M公司所擁有的資質,政府對其的認可可能會大打折扣。它還能順利拿到項目嗎?而且即使政府批準了,新公司也沒有執行能力。即使是承接工程,也還是需要M公司來做,這就涉及到M公司的成本。如合資公司馬公司承接了654.38+00萬元的工程,應移交給M公司。m公司說需要950萬的費用,但實際上A公司無法判斷。假設成本只有800萬,那麽M公司通過分包給自己賺了654.38+0.5萬的利潤,同時剩余的50萬也可以分成25萬股(假設股權比例為50%),那麽M公司賺了654.38+0.75萬,A公司賺了25萬。當然,M公司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告訴A公司,M公司也賺了25%。顯然,這必然會導致不信任。
第二,解決大多數問題的交易安排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設計壹種交易安排。
(壹)初步交易安排
M公司與A公司共同出資設立馬公司,A公司出資654.38+00萬,M公司出資200萬,無形資產價值800萬,M公司占50%,A公司占50%。
以M公司為經營主體,可以利用M公司的資質取得政府的信任。
假設承接某項目654.38+00萬元,簽約主體為M公司。M公司在扣除合理稅款50萬元(按現行稅收政策計算)後,將950萬元全部轉包給馬公司。此時根據營收數字,M公司賺了654.38+00萬,而外包費用是950萬,馬賺了950萬。
馬公司完成本項目交割後,假設成本為750萬元,將產生利潤200萬元,扣除稅費後剩余654.38+0.4萬元。m公司和A公司將這筆利潤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割,各得70萬元。
(2)人事支持的交易安排
在設計交易安排之前,假設馬公司完全有能力交貨(人員可以由M公司派出)。但實際上,尤其是在初期,馬公司不可能具備完全的交付能力,所以需要派員支援馬公司。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派30個人去馬公司,工資由馬公司出。但我想大概沒有人願意這麽做,還是想維護M公司的身份,尤其是在創新業務不明確的情況下,M公司不希望這30個人閑置,希望提高其重用效率。
M公司如果不能派技術人員,可以派員工支持具體項目,但是派員工支持具體項目就涉及到員工定價的問題。A公司為什麽要認可M公司員工的定價?M公司通過員工定價轉移利潤怎麽辦?
這時候建議按成本計算人員費用。派遣人員打印近6個月的銀行工資單作為計價依據。根據北京的綜合福利費,M公司和A公司協商壹個人事費用費率,比如費率是1.5,就是員工工資的1.5倍。馬按照工資率給M公司的結算人員發工資,實際上相當於假設這些人是馬公司雇傭的,他們的人工成本是多少。我們通過該算法基本實現了有效的仿真。
關於人員費用,由於整個工程由M公司分包給馬公司,人員費用由馬公司支付,為防止重復征稅,這部分勞務費可以在M公司分包給馬公司時扣除。
(三)M公司的內部經營與評估
作為M公司的內部業務部門,假設S部門,這種交易結構並不壹定符合其業務操作慣例,其外包人員並不能以成本走出去,而是以更高的成本獲取收入和利潤。
但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前面說過,客戶與M公司簽訂合同,公司將收入全部入賬給S部門,這樣S部門就獲得了收入。同時,S部門也付出了成本,這是其人員從事並購項目的機會成本。與此同時,S部門也獲得了利潤,利潤來源於馬公司支付給M公司的年終分紅。當然這裏會有差價,其實是a公司的利潤。
如果和A公司沒有合作,其實這個交易安排對S部門來說也是合理的,如果它得到654.38+0萬的收入,50萬的人力成本,30萬的外包費用(外包給P公司),它的利潤是20萬,但實際上P公司也獲利5萬,S部門也獲利給P公司,只是這個P公司在我們的交易安排中被A公司代替了。
所以對S部門的收入或利潤考核沒有影響。
(4)新交易結構的完整示例。
在A公司的協助下,M公司與客戶簽訂了壹筆10萬元的創新業務。政府分兩次支付M公司,項目前500萬,項目後500萬。
M公司收到第壹筆500萬後,組織了20人的團隊組成項目組,馬公司也有10初級技術人員加入項目組。M公司20人平均年薪20萬元,* * 400萬元,馬公司654.38+0萬元,* * 654.38+0萬元。假設項目完成時間為65438年6月+10月至65438年2月+2月,即全年。
M公司根據人員預算,先扣除半年人員預算200萬元和第壹筆稅款65438+萬元,即以290萬元(500-200-654.38+00)的比例將業務轉包給馬公司。
假設客戶的第二筆款項及時到賬,但是由於項目內容的變化,M公司多投入了6個人來完成這個項目,這6個人全年在這個項目上投入了26個人。
然後在計算最後壹個分包協議時,M公司的分包價格為654.38+0.7萬元(500-200-120-10)並分包給馬公司。
則馬公司年收入為460萬元。扣除本項目投入的初級技術人員費用654.38+0萬元和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50萬元後,本項目利潤為3654.38+0萬元。扣除稅費後,剩余凈利潤240萬元。如果將凈利潤全部派發出去,那麽M公司將派發股息654.38+0.2萬元,扣除股息所得稅後,A公司還將派發股息654.38+0萬元。
至此,A公司協助M公司獲得項目654.38+00萬元,A * * *公司以五五分成的方式獲得凈收入654.38+00萬元。M公司S部門圖書銷售收入654.38+00萬,毛利654.38+00萬。
M公司的收入可以計算如下:654.38+00萬-20萬稅金-(290萬外包費用+654.38+0.7萬外包費用)-(200萬員工工資福利費+200萬員工福利費+654.38+0.2萬員工福利費)+654.38+0萬分紅= 6.54億。
假設不與A公司合作,如果與其他外包公司P合作,我們自己的勞動力投入為520萬,外包成本為460萬,最終收益為654.38+0萬元。
(五)新交易結構的最大問題
因為交易結構設計在三個法人之間,最大的問題是稅收問題,可能會產生較大的稅收壓力。有必要探討合理避稅問題。比如多個項目的情況下,分紅不壹定分,但是減少另壹個項目的外包成本也是變相分紅,可以減少稅務問題。
第三,總結
這種交易結構可以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成本定價、利潤分成、傭金支付等問題。當然,也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壹些新的問題。但對雙方都有好處。對於M公司來說,主要是規避了傭金支付的問題。馬的關鍵是利用M公司的資質。對於A公司來說,資源已經變成了利益。
同時,從發展的角度來看,未來隨著馬公司的成熟,很多業務會轉移到馬公司獨立承擔,所以M公司和A公司不需要特別的交易結構,分紅即可。
這樣的結構對A公司也是有利的,即使雙方合作最終分道揚鑣,馬公司也沈澱了壹些技術人員,M公司無法完全納入,未來M公司退出後,A公司可以依靠這個團隊繼續創新業務。同時,M公司也通過這種交易結構熟悉創新市場,利用MA在A公司資源豐富的地區開展業務,其他地區也可以以M公司為主體開展業務。畢竟業務骨幹大多是M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