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公開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壹種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被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還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後,將有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擴展數據:
只有股份公司才有資格上市;申請上市,公司必須經營3年以上,且這3年內未發生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註冊資本不存在虛假出資,不存在抽逃出資現象。
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4,總股本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65,438+00%;上市公司財務狀況: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在3000萬以上;發行前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股;沒有彌補最近壹期的損失。
最新資產占凈資產的20%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不少於5000萬,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超過3億。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嚴格使用,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檢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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