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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可以使用“集團”字樣,如集團公司、公司(集團)、(集團)公司、××廠(集團)等。從事多行業和綜合管理的,行業名稱可以省略。
緊密層企業和半緊密層企業可以使用企業集團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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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
1.概述[/title]群體是為了某種目的而組織起來壹起行動的團體。
2.企業集團[/title]公司法中沒有“集團”,只提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然而在現實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某個集團公司的名字。其實這只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上的緊密關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業)聯盟。此外,壹些公司還實現了經營戰略的多元化,並在許多領域設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就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而形成壹個企業集團,和軍隊中的集團軍頗為相似。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第壹,公司法中沒有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相關規範性文件中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登記中,壹般稱為XXX集團公司。
二、關於企業集團的組建和企業集團的定義最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若幹意見》(1987 12 16)。本文件對企業集團的定義如下: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客觀需要的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其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主要產品為龍頭,以壹家或幾家大中型骨幹企業和獨立的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壹批內部有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在某壹行業或某壹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具有較強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涵蓋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企業集團。1991《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選擇壹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通知》(國發[1991]71號)指出:“企業集團是客觀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這個時候就不再強調公有制了。但這個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65438+1992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聯合發布《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該文件規定:
第二條以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準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壹個強大的集團核心,具有投資中心的功能。集團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了核心企業,還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也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應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形成壹個有機整體。核心企業和緊密型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持有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型企業和半緊密型企業應逐步發展資產鏈。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均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
此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準則,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員單位組成。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母公司應為依法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為母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參股或者與母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合作關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規定不同,這個條件有所變化。目前,已知組的最低標準是: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兩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在產品的研發、制造乃至銷售過程中,由於生產規模大、人數多、範圍廣、產品工藝復雜,為了便於管理,根據產品形成過程的特點,將這些部門分成幾個不同的部門來管理,而且大部分可能不具備法人資格,隸屬於壹個企業,行政上隸屬於壹個企業。這個企業是集團公司,結構和壹般公司沒有太大區別。和普通公司的區別主要在於人數。像壹個家庭,孩子很多,結婚後自然分開,還是壹家人。
有些企業聯合體也叫集團公司,集團成員為了經營的需要而結成聯盟,可以增加企業的競爭力。成員都是法人,各自獨立核算。集團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在其成員中兼任大型企業的領導,對其他企業沒有經營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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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
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實施辦法的通知(試行)
(工商企字第96號[199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選擇壹批大中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通知》(國發[1991]71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國務院生產辦公室
1992年5月4日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促進企業集團健康發展,加強企業集團登記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關於選擇壹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以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準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
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壹個強大的集團核心,具有投資中心的功能。集團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了核心企業,還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也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應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形成壹個有機整體。核心企業和緊密型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持有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型企業和半緊密型企業應逐步發展資產鏈。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均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
緊密層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核心企業投資入股並實現控股。
(2)核心企業長期承包或租賃。
(三)核心企業管理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審批。
(四)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給核心企業經營。
半緊密層企業應是核心企業參股(但未達到控股水平)或緊密層企業全資控股的企業。
松散層企業是指與核心企業沒有資產關系但有穩定業務關系的企業,或者以緊密層企業和半緊密層企業為股東的企業。
機構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第五條企業集團登記由集團核心企業提出申請,並與核心企業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壹並進行。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壹)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二)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
企業集團章程;
(五)會員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會員單位的合法證明。
核心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提交相關文件和證明。
第六條企業集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企業集團名稱(可註明簡稱、外文名稱和簡稱);
(二)核心企業的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
(3)企業集團的目的;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監督管理的規定;
(5)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
(六)企業集團之間的聯合生產經營方式;
(七)小組協商機構的程序、職責、任期和協商協調活動範圍;
(八)團體咨詢機構負責人的議事程序、任期和權限;
(九)企業集團名稱的使用和權限;
(十)成員企業和成員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十壹)加入或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企業集團的活動經費和管理情況;
(十三)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釋和終止;
(十四)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15)制定日期。
章程經審核後,各成員企業和成員單位應簽署同意書並加蓋公章。
報送章程時,應附集團成員企業和成員單位名單作為章程附件,按緊密層、半緊密層、松散層分類列出成員企業和成員單位。
第七條企業集體的核心企業應當自審批機關出具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八條企業集團自核心企業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成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發布企業集團成立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企業集團名稱(包括簡稱、外文名和縮寫)、核心企業名稱以及成員企業和單位名稱。
第九條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可以使用“集團”字樣,如集團公司、公司(集團)、(集團)公司、××廠(集團)等。從事多行業和綜合管理的,行業名稱可以省略。
緊密層企業和半緊密層企業可以使用企業集團的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