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會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現將相關稅種的稅收政策及稅收分析匯總如下:
1,增值稅可以私信。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二)項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母公司A向子公司B無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增值稅的範疇,需要作為銷售額繳納。
2.視同母公司銷售的銷售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按照納稅人最近壹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
(3)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企業所得稅可以私信。
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或“109號”)“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65438與同壹或多個居民企業之間,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的,所轉讓的股權或資產在股權或資產轉讓後12個月內原實質性經營活動不會發生變化,且轉讓方企業和受讓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1.轉出企業和轉入企業均不確認收入。
2.轉讓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計稅依據,以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原值確定。
3.受讓企業取得的轉讓資產,應當按照其原賬面凈值計提折舊並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5)規定,母公司與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按照賬面凈值向子公司轉讓其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作為實收資本(含資本公積,下同),子公司作為接受投資。
母公司A向其全資子公司B無償轉讓土地、房產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並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轉讓方母公司A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B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資產轉讓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2)土地使用權轉讓後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土地使用權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資產轉讓完成日的確定方法: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協議)或批準生效,交易雙方已進行賬務處理的日期。
(4)雙方應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協議應約定轉讓方母公司A按賬面凈值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子公司B。
(4)轉讓方母公司A和受讓方子公司B的會計賬簿不確認轉讓損益。
(5)子公司B在接受劃撥土地使用權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完成後12個月內,甲乙雙方均不得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的任何變化。
3、土地增值稅可以私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收益的轉讓,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房地產。不包括以繼承或者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
《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本細則所稱‘贈與’是指下列情形:
房地產權利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負有直接贍養義務的人。
產權人、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母公司A無償向子公司B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條例》規定的以繼承或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而屬於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4、契稅可以私信。
《關於進壹步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印花稅可以私信。
企業無償轉讓土地、房屋、建築物的,應根據《產權轉讓證書》按上述政策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