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各公司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進行申報納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收入申報,壹般納稅人按銷項稅和進項稅申報。
附加稅按增值稅申報,企業所得稅按收入、成本、利潤總額數據申報。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相關所得稅如何結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開始實施企業所得稅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在公司總部自動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慎重選擇。
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之間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不進行獨立核算的,可以由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損益,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設立分支機構要綜合考慮三個因素: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當總公司盈利,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虧損時,應選擇總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支機構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用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成立子公司,且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能減少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公司虧損,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時,應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而是可以積累發展資金。總公司可以把自己的好資產轉讓給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
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總公司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沒有時,可以選擇總公司公司的模式,這樣分公司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分支機構有稅收優惠,當分支機構開始盈利時,可以將其註冊的分支機構變更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會收到更好的納稅效果。
第三,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和風險責任。因為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利於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如果分支機構有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沒有這種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