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關於公司的募集、設立和上市。壹直不明白公募和上市的關系,公募和定向發行的區別。
公開募集設立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方式,另壹種是發起設立。以公開發行方式設立股份公司需經證監會批準。成立後,其股票不壹定上市,但需要上市交易並經證券交易所審計。
公開發行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就是說,向不特定對象發售,或者向200個以上的特定對象發售,都屬於公募。
①關於公司的募集、設立和上市。壹直不明白公募和上市的關系,公募和定向發行的區別。
公開募集設立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方式,另壹種是發起設立。以公開發行方式設立股份公司需經證監會批準。成立後,其股票不壹定上市,但需要上市交易並經證券交易所審計。
公開發行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就是說,向不特定對象發售,或者向200個以上的特定對象發售,都屬於公募。前面說過,無論妳是否上市,只要是公開發行,都需要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定向招聘是指招聘不超過200名特定對象。如果超過200,它就成為壹個開放的要約。
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沒有區別,都需要符合公司法關於股票的規定。
IPO是指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沒有特別的含義。理論上來說,IPO之後沒必要上市。但實際上,IPO的目的是股票上市交易。因此,在現實中,IPO和申請上市交易是同時密切進行的。
當然,上市交易的條件要比公開發行嚴格,所以為了準備公開發行,總股本、股權結構、財務會計報告等等都會按照證券法對上市的要求進行安排。
(1)開設延伸閱讀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因此,公開發行的設立可以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設立,也可以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設立。這種方式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公司法對其設立程序有嚴格限制。例如,為了防止發起人完全以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我國規定的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發起人,且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人數超過200人(不足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不包括發起式。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基於以上條款可以看出,200人以上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設立公司的,必須是募集設立。
(2)股份公司有人數限制嗎,發起設立和籌設人數有限制嗎?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要約成立的條件擴大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七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約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據,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據。
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本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第九十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或者公告各認股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成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審查公司的開辦費;
(六)審核發起人作為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九十壹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本或者出資抵減股本後,除未按時足額募集股份、發起人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第九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3)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主張的股份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發行股份總額的壹定比例。
35%。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即發起人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前,必須確定其認定的股份必須占總股份的35%以上,發起人必須填寫相關書面文件確認股份數量和股份金額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妳必須首先獲得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發起人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請,並提交規定的有關材料和文件。只有獲得批準後,他們才能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3)發行成立的條件擴大為:
註意事項:
募集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1發起人還應具備發行股票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發起人為中國股東的,應提供其近三年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起人為外國股東的,應當提供外國股東住所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2.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3.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4.有公司名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和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四)募集設立的相關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因此,公開發行的設立可以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設立,也可以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設立。這種方式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公司法對其設立程序有嚴格限制。例如,為了防止發起人完全以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我國規定的比例是35%。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十條證券法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人數超過200人(不足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不包括發起式。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基於以上條款可以看出,200人以上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設立公司的,必須是募集設立;
⑤設立私募基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私募基金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借貸;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開籌集資金;(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設立時實繳資本(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被批準為:投資非證券業務、投資管理和咨詢。
⑥我們知道公司是通過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
首先,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設立是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回購部分已發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設立公司。
第二,但是,根據《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公司已經存在三年以上,即已經成立。也就是說,壹般來說,公司上市的條件之壹是連續經營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公司除外)(註意是上市前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所以,籌款成立之路其實是堵死了。但理論上可能還是存在的,因為規定上有空白: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綜上,回到妳的問題,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基本都是發起式的~
⑦股份公司要求設立時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但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並不矛盾。
不矛盾。
對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得超過200人。
設立有兩種:發起設立和提供設立。
募集設立公司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也就是說,募集的成立是發起人先認購壹部分,其余的開始募集。
還是在200人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