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單獨交易)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和非公開發行證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募集資金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在銀行設立專項賬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專項賬戶管理協議。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流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6月5438+10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08年6月65438)。原則:專戶數量≤募投項目數量。兩次以上融資的,應單獨設立融資專用賬戶。經交易所批準,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數量。原則:專項賬戶數≤募集項目數。超募資金也要存入專戶。有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單獨設立融資賬戶。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的期限。兩周內(新協議應在變更到期或終止後兩周內簽訂)和壹個月內(新協議應在滬深中小企業變更到期或終止後壹個月內簽訂)。3.至少包括三方協議應包含的內容(協議簽署後,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布協議主要內容)。(壹)上市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存入專門賬戶。(二)專用賬號、涉及的集資項目、存款金額和期限;(3)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隨時在商業銀行查詢專用賬戶信息;(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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