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如果涉及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事項,並不違法。對表決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合法合規。相反,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者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不公平關聯交易是指特定關聯交易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在實質上不公平,有損於交易的相關利益主體,特別是參與交易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關聯交易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如下:
1.關聯交易可能增加公司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並可能導致壞賬風險:如果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資金,將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與大股東及相關人員進行不平等交易,會降低公司利潤。
2.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降低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於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比如壹些公司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性強,市場競爭力下降。如果關聯方難以自保,公司可能會進入低谷。
根據稅法的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
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和建築物、車輛、機器設備、工具和器具等。
2.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賬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版權等。
4.融資。
資金包括各種長短期借款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種有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
5.勞務交易。
勞務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技術服務、合同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綜上所述,利用關聯關系同時損害公司利益是違法的。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如果涉及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事項,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