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股份數量不低於境內外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5%;
(二)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實體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者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形成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全部受同壹控制人控制的,轉讓股份數量不受前款規定的不低於5%的限制;
(3)與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的協議轉讓;
(四)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涉及的協議轉讓;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行政轉讓和收回已先行支付股份的,申請人可以根據本指引向本所申請確認。
此外,根據《暫行規則》、《處理指引》和《關於協議轉讓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違約處理通知》)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股票質押式回購違約轉讓處理申請:
(1)擬轉讓股份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初始交易或合並管理的補充質押股份,擬轉讓股份質押登記已到期12個月;
(2)提交協議轉讓申請時,本次交易的出質人為持有相應上市公司2%以上股份的股東;
(3)不存在辦理指南規定的不予受理。
除上述情況外,交易所不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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