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
5.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虧損。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更。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控制發生重大變化。
9.決定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11.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證券法
第八十條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而投資者尚未知悉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作出公告,說明該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壹)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壹年內購買或出售公司總資產的30%以上,或者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抵押、質押、出售或報廢壹次性超過30%;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有重大債務且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
(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不能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發生重大變化,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
(九)公司分配股利和增資的方案,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動,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或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十壹)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所知悉的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