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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墜河身亡,保險公司拒賠。如果被發現造假會怎麽樣?

首先,這是壹篇問答文章,不是說我在炒冷飯。這件事發生在2065438+2006年6月。對問題的描述是片面的,煽動性的。保險公司已賠付,當事人已被認定為騙保。為了讓更多的人充分了解事情的真相,下面給大家介紹壹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1.事情發生在2065438+2006年6月3日,荊門市郭家灣堆水庫。路人在路邊發現車輪印,車庫後部裸露在外。接到報警後,當地交警積極搜救。死者叫周華,家住荊門市掇刀區全明路8號全明小區(被發現時已死亡3天)。

周華從事商業。從2000年開始,他在11家保險公司投保了58份保險,其中22份是他的人身意外險,保額達到10多萬。事故發生後,周華的家人聯系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在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之前,周華有過兩次婚姻,有四個孩子。他的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財政拮據,入不敷出,還買了巨額保險。2016年初,周華將所有保險的受益人由法人變更為指定人(根據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為法人,死亡賠償金將作為遺產處理。如果死者生前有債務糾紛,必須先償還,其余可以按繼承人順序繼承。指定受益人後,死亡賠償金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法院不能凍結。)。

經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車輛通過花生地車轍時,無明顯後退、急轉彎、增厚/側滑輪痕跡,說明該車從離開路面到前方速度較高,以至於該車在距離水庫坡腳約28m處下沈。安全帶和駕駛座車門未打開,無明顯自救行為。

基於上述原因,11保險公司認定周華存在自殺保險詐騙行為,因此當時拒絕賠付。

三。法院判決結果2016年6月4日,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如下。

從判決和事後各保險公司的回應來看,11保險公司賠付,但賠付是基於法定受益人(償還債務)。有的公司甚至用它來做宣傳,說明公司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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