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的風險控制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的風險控制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湖南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稀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的風險管理,保證交易正常進行,維護現貨電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風險管理采取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資金存管制度、供應限額制度、代履行交割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和強制平倉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條交易所、會員單位、交易商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是指參與現貨電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現貨電子交易系統中,實行漲跌停板(或市價)委托,交易所將按照交易商委托金額或數量的壹定比例進行凍結,作為其交易擔保。

第五條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種現貨電子交易的低交易保證金(金)比例為20%。調整交易保證金(金)比例時,交易所應當提前公告,並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商發出委托指令時,交易所將按照交易商委托價格和數量計算的總金額的20%凍結買方交易商的資金作為現貨電子交易保證金,按照委托指令委托數量的20%凍結賣方交易商的現貨(或等值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當買賣雙方進行交易時,交易所將100%的貨款轉入賣方交易賬戶,將100%的貨物轉入買方交易賬戶。

第三章限價制度

第六條漲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為防止交易價格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交易風險,限制大宗價格每日波動幅度的交易制度。

第七條漲跌停板是指現貨電子交易的成交價格以前壹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且在交易日不得高於或低於基準壹定幅度的限制。超過此限額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交易所有權人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限制範圍,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交易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7%。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品種的限價比例。

最高限價的公式為:價格最高限價=前壹交易日收盤價× (1漲跌幅限制比例)。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價格變動較小的單位。

第九條在某壹品種交易過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調整漲跌停板:

(壹)交易價格有連續漲停或跌停;

(2)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形;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漲跌停板的,應當予以公告,並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資金存管系統

第十條為確保交易商資金安全,防止交易資金被挪用或侵占,交易所實行交易商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本系統涉及以下術語:

交易商指定結算賬戶是指交易商為參與交易資金的監管和結算,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取款等資金劃轉的活期賬戶。

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是指存管銀行為交易所開立的用於存放交易者交易資金的結算賬戶,應與交易所自有資金賬戶嚴格區分。

存管是指交易商將資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的過程。

資金回籠是指根據交易商的要求,將資金從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匯總監管賬戶轉入交易商的結算賬戶的過程。

第十壹條交易商進場前,應當與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國註冊的交易資金存管銀行簽訂三方資金存管協議。交易資金存管銀行是指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存管交易商交易資金,並協助交易所、會員和交易商辦理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

交易資金由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存管。交易所、交易商、資金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要求按照三方簽訂的協議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交易所應當為交易商的保證金和款項設立單獨賬戶,並按時登記和計算交易商的進出資金、損益、保證金和交易費用等往來賬戶的變動情況。

第十三條交易商應當按照三方資金存管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方法存管資金。交易所不接受其他方式的存款。

轉移資金的程序是:

(壹)交易商向交易所發出指令;

(2)交易所確認交易商支付全部費用後,轉出資金;

(3)轉入資金不能超過當日可用資金量。

第十四條除非滿足三方資金存管協議約定的條件並經三方資金存管機構確認,交易所不得擅自扣劃交易商賬戶內的資金。

第十五條違約交易商未償還全部債務前,交易所有權應通知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限制資金劃轉。

第五章供應量限制制度

第十六條為確保現貨電子交易客觀反映真實的市場需求和實際生產情況,交易所實行單壹交易品種限量供應制度。

限量供應制度是指同壹種商品的總供應量不能大於同期的社會總供應量。

第十七條交易所應當公布同期同類商品的高供應量。超過上限時,交易所將暫停接受該標的的賣出申報。

當購買申報超過高限時,為無效申報。

第十八條當某壹品種的供應總量達到上限時,交易所不再接受該品種新的入市申請。

第六章代理履行交付制度

第十九條為控制市場交易風險,降低結算違約率,保障資金結算和現貨結算的順利進行,交易所實行代履行結算制度。

交易所代結算制度是指當交易商的資金或現貨不足以履行全部資金結算或現貨結算義務時,他可以申請交易所履行其不能履行的部分結算義務,從而完成整個結算過程的制度。

第二十條買方交易商資金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貨款的,可以申請交易所履行其不能履行的部分支付義務。交易所通過審核並代為履行的,其代為履行的支付義務對應的現貨數量的125%的現貨將被凍結,作為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的擔保,待買方交易商返還資金後予以解除。

第二十壹條根據交易所的市場情況,當買方交易商作為回籠資金擔保的現貨價值等於或小於待回籠資金金額和代履行支付費用總額的110%時,交易所可以要求買方交易商回籠部分資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若買方交易商未能返還部分資金並按交易所要求提供其他擔保,交易所有權將代表買方交易商賣出現貨,所得款項將用於優先返還貨款。如果收益不能全部返還,交易所可以向買方的交易商追償。

交易所代買方交易商賣出現貨造成的損失,由買方交易商承擔。

第二十二條買方交易商因資金不足未代交易所申請履約的,交易所將按違約收取違約金。如果交易所仍然有損失,它可以向違反結算的買方交易商追償。

第二十三條賣方交易商現貨賬戶中的現貨不足以全部交割的,可以申請交易所履行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割義務。交易所通過審核並代賣方交易商履行的,交易所代賣方交易商履行交割義務對應的125%資金不作為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的保證金進行交割,待賣方交易商返還現貨後進行交割。

第二十四條根據交易所市場情況,當賣方交易商用於返還現貨的保證金金額等於或小於應返還的現貨價值和代履行所支付費用總額的110%時,交易所可要求賣方交易商返還部分現貨或提供其他擔保。賣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要求返還部分現貨並提供其他擔保的,交易權使用暫時未交割的資金補充相應現貨。

購買的現貨用於彌補應返還的現貨。如有剩余資金,在支付相關費用後返還給賣方經銷商;如果購買的現貨不能補足應返還的現貨,交易的所有權將繼續向賣方的交易商收回。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以暫不交付給賣方交易商的資金購買相應現貨所造成的損失,由賣方交易商承擔。

第二十六條賣方交易商現金短缺,未向交易所申請履約,導致全部或部分交割違約的,交易所將按違約收取違約金。若交易所仍因賣方交易商違約結算而遭受損失,交易所可向違約結算的賣方交易商追償。

第七章風險預警系統

第二十七條為保護交易者的知情權,提高市場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風險,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條交易所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向交易商進行風險提示,交易商應根據風險情況及時采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必要時,交易所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通報情況、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提示公告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

(壹)交易價格異常變動。

(2)交易商的交易行為異常;

(3)經銷商采購量或銷售量異常;

(4)經銷商資金異常;

(五)交易商涉嫌違規或違約;

(6)經銷商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應當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對,並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商嚴重違約或違反誠信原則進行惡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權人將取消違約交易商的交易資格,將其列入交易所信用黑名單,並有權向政府、金融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披露信息。

第八章強制平倉制度

第三十壹條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制平倉是指交易所在交易者出現特定情況時,對其相關頭寸采取的平倉措施。

第三十二條交易商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有權人應當強行平倉:

(壹)交易商賬戶內資金或貨物不足,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補足;

(二)持倉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三)因違規被交易所強制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當強制平倉的;

(5)其他應當強行平倉的部位。

第三十三條交易日結算時,交易商風險率≥85%的,交易所將在交易結算後以短信或郵件方式通知交易商(此項工作不構成交易所的義務)在下壹交易日進行補資金/賣出商品或補商品/買入商品;當交易商風險率大於或等於90%(交易商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壹條或第二十四條所列風險)時,交易所將進行強制平倉。

風險率=總負債÷總資產

在上述公式中,總資產值是指交易商的交易資金余額與交易賬戶中持有的現貨價值之和;總負債是指經銷商融資金額、融資貨值、代經銷商結算交割服務費及相關稅費的總和。

第三十四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實施強制平倉的原則如下:

清算應首先由經銷商自己進行。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交易商應當在交易日9: 30前自行存入資金或者平倉。如果交易商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執行,交易所有權將被強制平倉。

第三十五條交易所對交易商實施強制平倉:

(1)通知。除交易所特別通知外,交易所向相關交易商發出的強制平倉要求均以短信或郵件方式通知,交易商可通過現貨電子交易系統獲取相關數據。

(2)實施和確認。

1.相關交易商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到風險比率

2.超過交易商自行平倉期限未完成執行的,其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平倉;

3.在交易所強制平倉剩余持倉的過程中,交易商也自行平倉,造成平倉數量大於應執行數量的情況,責任由交易商承擔;

4.如果要強行平倉的頭寸處於報價凍結狀態,交易所有權將取消交易者的報價,然後在解除報價凍結後進行強行平倉。

5.強制平倉執行後,交易所應當記錄執行結果並存檔;

6.強制平倉的結果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

第三十六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條因漲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強行平倉的,剩余持倉可以延期至下壹個交易日繼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八條因漲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只能延遲強行平倉的,由此造成的損失仍由交易商承擔;未完成清算的,持倉人應當繼續承擔持倉責任或者實物交割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交易所。未盡事宜,交易所將根據市場需要適時發布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 上一篇:《公司法》是如何規定董事提名的?
  • 下一篇:內蒙古蒙都羊食品有限公司。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