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天加班最多三小時,然後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工人每天工作時間最長為11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作4周,總計264小時;然後壹天要工作22個小時,壹個月最多工作286個小時。超過國家規定的月最高工作時間的。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收集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