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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實行董事會(或合作企業設立的聯合管理機構,下同)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根據企業合同和章程討論決定企業的壹切重大問題。

下列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壹致通過後方可作出決議:

(壹)修改企業章程;

(二)企業的停業和解散;

(三)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和轉讓;

(四)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並;

(五)企業章程和法律另有規定需要壹致同意的事項。第五條企業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定和決議,組織領導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企業總經理在任期內,未經董事會同意,無權解聘或辭退。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或附屬部門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壹)企業中方投資者為市屬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主管局(包括市政府授權的行政性公司或企業集團)為企業主管部門;

(二)中方投資者為部委、省屬企業和外地來寧投資企業的,按照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審批項目時明確所屬部門;

(三)企業中方投資者為其他經濟組織(含私營企業)的,隸屬部門由企業在審批項目時按照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明確或選定;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審批項目時,應根據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指定所屬部門或由企業選擇;

(5)企業中方投資者為縣(區)或鄉鎮(街道)企業的,由所在縣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能。第七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進行指導、幫助、服務和監督。

(壹)按照項目規模的審批權限,審查、上報或批準企業提交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以及企業成立時需要主管部門解決的其他重大問題;

(二)將企業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基建計劃納入基建計劃,優先安排實施;

(三)企業的供銷納入國家計劃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督促企業將產、供、銷統計數據報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五)負責對解散企業進行審計並監督清算;

(六)申請辦理本企業中方職工出國、出境和因公前往特區的手續;

(七)協調解決中方合營者與合資、合作企業各方之間的各種矛盾;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合資、合作企業與其他企業、部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矛盾;

(八)幫助解決制劑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九)負責對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人選進行選拔、考核和教育。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附屬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壹)了解企業制定和實施的生產經營計劃,以及供銷情況;

(二)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幫助其達到行業標準;

(三)幫助企業解決制劑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四)協調企業投資各方的矛盾;

(五)參與企業宣告解散時的清算工作。第九條政府綜合部門應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監管工作。

(壹)企業所需生產要素自行解決有困難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有關綜合部門報告,市計委、經委、物資局等部門應幫助解決;

(二)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部門和登記機關,負責處理企業合同、章程履行中發生的矛盾,並負責監督合同、章程的履行;

(三)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市開放辦研究處理;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的分工,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向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其工作按照《南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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