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發現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四大類違規行為,除了之前投資者指控的虛假宣傳。還包括未出具年度監管審計報告、未向證監會報備兩項關於基金銷售的管理制度、南京銀行基金代銷業務申請表遺漏客戶簽名、個別人員銷售基金產品未取得“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合格證書、個別分支機構銷售基金產品相關資料保存不完整等。
法治周末記者還了解到,3月31日,南京銀行南湖支行針對某投資者訴其合同糾紛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2月22日,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對類似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另壹家法院駁回(本報2月24日曾報道)。而且在這兩起案件中,南京銀行兩家分行都是基於光大銀行的壹份空白的《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壹些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
2015年6月以來,南京銀行以“半年絕對收益13%”、“定期存款收益低,股市風險大”、“中低風險穩健升值”等宣傳內容銷售鑫元基金,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2萬元至3萬元不等。此事經媒體披露,投資者連續向監管部門投訴後,3月21日,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發布了《關於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於2065438+200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對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四大問題和諸多不規範之處:
南京銀行個別支行宣傳推介材料存在違規問題:3家支行(陽光廣場支行、江南大廈支行、大廠支行)銷售人員使用未在我局備案並標註“半年絕對收益13%”字樣的材料;部分支行制作並向部分未在我局備案的客戶發送了鑫元基金的宣傳短信,如“鑫元半年定增債券基金火了。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第壹期運作實現年化收益9%,新壹輪延續穩健風格,努力提高收益,強勢出擊!只有6月2日到10才可以開放申購贖回,額度緊張的話需要預約。”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壹致,不得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對沖、安全、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期限的表述, 並自分發或者向社會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登記註冊地中國。”
南京銀行在截至2013和2014的季度內,未完成對上壹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督審計報告。
南京銀行有兩項關於基金銷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江蘇證監局報備:2011發布的《南京銀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辦法》和2013發布的《南京銀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評價管理辦法》。
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執行不到位:部分分支機構在《南京銀行基金代銷業務交易申請表》上遺漏了客戶簽名;個別人員銷售基金產品時尚未取得《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合格證書;個別分支機構銷售基金產品信息不完整。
江蘇證監局不僅責令南京銀行改正上述違規行為,還要求其進壹步增強合規意識,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加強人員資質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防止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管轄權異議再次被駁回。
3月31日,針對江蘇證監局責令整改措施的決定,南京銀行回復法治周末記者稱:“我們收到了江蘇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針對《決定》指出的基金宣傳資料不規範等相關問題,我行正在按要求進行整改。”
就在投資者等待監管部門調查結論,與南京銀行協商未果後,部分投資者陸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南京市民門月(化名)是為數不多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投資者。2065438+2005年6月初,門月在南京銀行南湖支行理財經理保證收益的情況下,購買了1404,000元的鑫元半年定期基金。最後半年到期贖回時,虧損65438元+0.8萬元。
門月向建鄴區人民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南湖支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南京銀行南湖支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3月31日,建鄴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合同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被告南京銀行南湖支行作為鑫元基金的銷售機構,不是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適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本院受理本案並無不當。”"駁回南京銀行南湖支行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2月22日,南京市民紀某某因購買鑫元基金遭受經濟損失,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時,銀行也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同樣被法院駁回(本報2月24日曾報道)。
法治周末記者註意到,在這兩起案件中,南京銀行兩家分行均以與光大銀行簽訂的空白基金合同為依據提出管轄權異議。
3月31日,記者曾詢問南京銀行是否與投資者簽訂了基金合同。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提交的基金合同樣本上的簽名為什麽是“中國光大銀行”而不是“南京銀行”?
南京銀行回復稱:“目前相關事項處理已進入司法程序,以司法機關判決結果為準。”
已經和壹些投資者達成協議
南京銀行對投資者的訴訟,雖然在給記者的回復中稱,“具體以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為準”。
不過,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南京銀行已經與至少兩名提起訴訟的投資者達成和解。
其中壹位是南京的高阿姨,她是第壹個起訴到法院的。高阿姨曾向媒體表示,她在南京銀行月牙湖支行購買了1.85萬元的鑫元基金產品,到期後本金虧損達25萬元。當時銀行的理財經理向她推銷基金產品時,不僅承諾6%到8%的收益,而且沒有任何風險提示。
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原定於65438+10月7日的開庭未能如期舉行,隨後雙方達成和解撤訴結案。
訴訟中還有壹位與南京銀行和解的南京市民紀某某。2015年2月28日,15在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要求賠償損失及半年利息。
紀某某訴稱,2065438+2004年2月,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理財經理向其推薦鑫元基金時,口頭承諾該產品風險低,年化收益保證在12%左右,絕不買賣股票。之後買了20萬元的鑫元基金(000896),虧了3萬元。他認為理財經理在銷售鑫元基金時不僅沒有對其進行風險提示,還進行了虛假宣傳。
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2月22日,鼓樓區法院裁定駁回其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3月7日,季給記者發來消息,因為“各種原因,我撤訴了”。後來他告訴記者,因為南京銀行找了熟人,接受了10%利息的對接。
據鑫元基金投資人介紹,南京銀行不僅與部分提起訴訟的投資人達成和解,還直接向銀行索賠部分損失,包括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
法院對南京銀行管轄權異議的駁回及其主動和解,以及證監局對南京銀行違規行為的認定,似乎已經觸及了南京銀行鑫源基金事件的真相。但門月希望他們心中的疑惑能得到監管部門的詳細解答,而不是泛泛而談或含糊其辭的回答。他們更關心的是如何挽回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2011年,中國銀行上海田林路支行僅因給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上海市民胡某某評級,就推薦了壹款高風險理財產品,致使胡某某損失18萬余元。中國銀行上海田林路支行被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賠償胡某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