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股指期貨交易糾紛的直接協商機制
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最簡單、最直接的維權方式,需要當事人自願履行;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
02
股指期貨交易糾紛調解機制
由爭議雙方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目前,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調解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的交易糾紛。
調解的前提是爭議雙方必須自願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任何壹方都可以隨時退出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與雙方直接協商達成的協議具有同等效力,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需要當事人自願履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期貨公司不履行的,將受到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處罰。
03
股指期貨交易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仲裁,雙方都有義務執行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必須以雙方的仲裁協議為依據,仲裁協議中的約定必須明確。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就同壹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04
股指期貨交易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訴訟,俗稱“訴訟”,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機關(法院)審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作出最終的、具有強制力的判決的壹種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具有嚴格的程序性特征,法院的裁決具有直接的執行效力。
05
股指期貨交易糾紛的投訴舉報機制
發現期貨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可以向交易所監管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監會期貨部等部門投訴或舉報。發現不法分子利用股指期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