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年2月23日8時20分左右,西烏珠穆沁旗銀滿礦業有限公司使用超載車輛運送工人,發生井下車輛傷人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法院認定,涉案企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和監督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了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涉案車輛經營者未取得報廢車輛回收資格,非法經營報廢車輛,擾亂市場秩序;涉案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上述犯罪行為導致井下車輛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均應依法懲處。
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壹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其他17名被告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免予刑事處罰;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何福洲、張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國家公職人員司全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姚玉清分別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刑罰。壹些被告也被罰款。
安全生產容不得任何問題,壹點點問題都可能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