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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2起死亡事故22人獲刑。他們分別是怎麽被判刑的?

2020年6月165438+10月13日9時,內蒙古自治區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銀滿礦業有限公司?2?23?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相關職務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18人、非法經營罪被告人2人、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2人。

2065438+2009年2月23日8時20分左右,西烏珠穆沁旗銀滿礦業有限公司使用超載車輛運送工人,發生井下車輛傷人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法院認定,涉案企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和監督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了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涉案車輛經營者未取得報廢車輛回收資格,非法經營報廢車輛,擾亂市場秩序;涉案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上述犯罪行為導致井下車輛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均應依法懲處。

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壹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其他17名被告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免予刑事處罰;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何福洲、張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國家公職人員司全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姚玉清分別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刑罰。壹些被告也被罰款。

安全生產容不得任何問題,壹點點問題都可能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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