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指下列基金: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和國債使用情況;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贈款;
(五)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轉讓、出售、拍賣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年度預算的執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和工程竣工決算,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其真實性、合法性應當依法接受審計調查。第四條市審計機關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縣(市)審計機關負責轄區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第五條市、縣(市)審計機關對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對政府投資項目或者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市)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
有多個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由對投資比例較大或者有實質性控制權的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也可以授權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管轄。
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供應等單位取得的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第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履行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或者在審計核減中安排。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範圍,並可以根據項目投資額和規模確定審計方式。
審計機關可以對投資6543.8億元以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建設周期長或者由多個單項工程組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分期或者分項目進行審計;投資額相對較小的項目可實施決算審計;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完成的審計工作可以進行檢查和審計。
資金投入大、社會關註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行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工程價款過高等問題,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辦理結算。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平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相關行業部門應當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與審計機關的信息互通、交換和* * *共享。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確定的審計範圍,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執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竣工決算文件,並按照規定辦理項目竣工決算申報。其中,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範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提交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對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範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財務決算文件報送財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計。第十條審計、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審計和審計。審核和審核結果應在相關部門之間相互通報。
社會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經審計機關核實並利用的,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同壹事項進行重復審計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