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3.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家畜水產動物養殖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面承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於農業生產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稅。
5、人工用材林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征增值稅。
農業稅優惠可以在以下六個方面兌現:
(1)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附件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註釋中所列的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和捕撈的自產農產品。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包括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1、關於暫免青苗補償費的規定鄉鎮企業工農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於種植業收入範圍,同時也屬於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專門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下同)和牧業稅征收範圍,已經征收農業稅和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範圍的,對其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四個行業的收入單獨核算的,按上述原則處理。對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合並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個行業的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全部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稅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後,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漁業、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車船使用稅:
1.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納稅。具體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及以下)的漁船,可免征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但低於1.5噸的漁船,可以按照非機動船1噸的稅額征稅。為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單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對《國務院市場調節糧購銷協議》免征印花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進種養結合,綜合開發農業資源,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推廣農業投入品減量化、清潔生產、廢物資源化、生態化的工業模式,引導全社會形成適度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