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資如何構成違法犯罪需要界定兩個要件:
(壹)股票配股是否屬於證券業務;
(二)是否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是非法的,應當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滿足以上兩個要件,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提供配資是否合法?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按照以下標準處理因股票撮合協議產生的民事糾紛:
(1)合同結算期屆滿,募集資金賬戶內的股票市值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股票平倉線,融資方請求募集方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及投資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票強制平倉後,融資方請求募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出資人依約強制平倉,融資人請求出資人返還定金或者賠償損失。
2.募集人單方變更募集資金賬戶密碼或者以其他方式導致融資方無法操作募集資金賬戶,且募集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強行平倉,融資方請求募集人承擔股票平倉線與實際借款本息支出的差額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資人能證明是市場風險,不可能因為任何壹方無過錯導致的操作系統技術故障而強行平倉。
(3)股票市值觸及平倉線,募集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平倉,或者因市場風險或者操作系統技術故障等非任何壹方過錯導致募集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平倉,募集人起訴融資人賠償扣除實際借款本息費用和股票實際平倉市值後不足部分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