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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冒名註冊公司,以他人(股東)名義註冊,怎麽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他人以他人名義出資,並將他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的,冒名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以虛假姓名登記的股東承擔補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因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而享有股東資格,但出資人的姓名必須真實有效。他人以他人名義出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的,由虛假登記的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權益,防止虛假股東在公司負債時只享有股東權利,而逃避責任。為了保護冒名頂替者的利益,法律規定,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要求補足出資或者承擔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時,應當以冒名頂替者為被告。# #冒名頂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用於虛擬註冊公司的名稱登記申請書、申請報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申請承諾書、投資協議等文件無效;冒名頂替者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冒用他人名義註冊公司的行為無效。#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冒名頂替者不得在公司債權人向公司股東主張虛假出資賠償責任時,主動取消其股東身份,然後證明自己是被他人冒名頂替成為股東的,也可以免除責任。但這時候往往既有公司債權人的反對,又有公司其他股東推卸責任不配合的可能,所以冒名頂替者更難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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