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時由兩位股東召開股東會,決定每家公司轉讓5%股權給妳,雙方放棄優先購買對方轉讓股份的權利。
決議通過後,妳分別與兩個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支付對價,對方寫收條(接收股權轉讓款)。
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怎麽做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出資證明書是以前發給兩個股東的,原出資證明書應當註銷,按照您的出資比例重新發給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將上述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東變更情況報工商局備案。
依據: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