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重整是壹種破產程序;
2.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
3.破產重整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律允許同壹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延期償還債務,停止支付股息;
4.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整。如果重組成功,公司可能會脫胎換骨。如果重組不成功,可能會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的法定程序如下:
1,應用;
2.受理:人民法院判決或者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3.和解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和解或者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和減少債務數額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止破產程序的壹種制度;
4.公告;
5.清算: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6.破產終結。
綜上所述,破產重整與破產的區別在於,破產重整後,如果重整計劃順利實施,公司可以恢復經營活動;公司破產後,只能進行破產清算,依法註銷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93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結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調整債權的承諾無效。債權人因實施重整計劃而獲得的清償仍然有效,未清償部分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同等級的其他債權人對自己的債務具有相同比例的情況下,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下,為實施重整計劃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