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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賠償的五大順序

破產清算賠償有五大順序:包括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稅收、債務和股東分配。申請破產,需要滿足債務不能償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條件。破產後不能償還的情形包括喪失清償能力、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不能用貨幣評估債務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破產後五日內成立清算組,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算分配完成後,清算組向法院報告,申請破產終結。企業破產後,法人行為能力終止,清算組申請註銷公司登記。破產財產的清算按照法定順序進行,不足時,按比例分配。

破產清算的五個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賠償金;

3.繳納公司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1.申請破產的條件如下:1。債務人、債權人、破產清算組成員等申請破產清算;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3.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存在。二、破產後資不抵債的定義如下: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還款期限、無爭議或有明確名稱的債務;3.債務不限於貨幣支付,但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評估的債務。否則,由於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清償,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4.債務人長期或在可預見的時期內無法清償,而非因現金流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5.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應由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認定,而非其主觀認識或表達。簡而言之,破產財產得到清償後,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置和分配破產企業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清算組將提出分配方案,由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破產財產清算和分配完畢後,清算組將清算和分配情況報告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未清償的債權不會得到清償。企業破產,其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終止,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清算中的賠償與權益保護順序,是指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對各類債權人按照壹定的順序進行賠償,並保護其權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破產清算的賠償順序通常按照法定優先順序,包括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稅收等。這些優先受償的債權人享有更高的權益保護。其他債權人根據其債權的性質和優先順序逐步得到補償。破產清算旨在公平合理地解決企業的債務問題,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護。因此,賠償順序的設定和權利保護的實施,對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壹節總則第六十壹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債權;(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收費和報酬;(三)監事;(四)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債務人繼續經營或者停止經營。(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采用和解協議;(八)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價格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壹)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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