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清算中的股份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股東履行出資責任後對公司債務不負責任,不履行出資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企業破產逃廢債務有哪些表現?
企業破產逃廢,壹般有以下表現:
1.破產企業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範圍,並試圖低估破產財產價值,降低賠償比例。
壹些企業在評估破產財產時,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定價,而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無形資產不定價、不評估。
在沒有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有些企業甚至不按實際價值給破產財產定價,而是故意壓低破產財產價格,使負債率超過實際負債率,造成無資產還債的局面。
2.破產企業“惡意”破產,故意轉移財產,另設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空殼破產。
在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默許和縱容下,壹些企業通過改制逃廢資產,使原單位名存實亡,債務懸空。破產清算結束,剩余債務免除後,在原企業有效資產的基礎上重新開業。甚至有壹個奇怪的事情,企業在密集投資新工廠的同時,也在悄悄醞釀破產。
3.破產企業違規經營,擅自提高職工安置費等優先補償費用,讓企業無所遁形。
目前企業破產實踐中有壹種做法:首先根據破產企業職工人數和資產情況,從破產財產中提取壹定比例或數額作為職工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