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經過破產程序後,由法院作出裁定,並宣布裁定結果。
二。破產重組程序
(壹)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原因。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啟動重整程序。
(3)法院審查重組申請。
(4)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以公告方式通知未知債權人。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7)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8)進入重整期後,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業務,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重整計劃草案同時提交法院和債權人會議。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組計劃草案之日起30天內召開債權人會議。
(11)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批準後,債務人應當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
(12)重整計劃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終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1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後進入破產程序。
三、破產重整是好是壞?
破產重整成功是好事,會吸引市場大量投資者刺激股價上漲,甚至翻倍。壹旦破產重整失敗,就是壹件壞事,可能會引起市場上投資者的恐慌,拋出手中的股票,導致股價連續下跌,甚至連續跌停。更嚴重的是,公司可能會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