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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普通合夥企業的條件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程序如下:

1,申請人和登記機關: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申請材料時應提收藏家: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等文件。

3.註冊: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合夥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合夥業務。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夥人的資格限制如下:

1,自然人合夥人的行為能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合夥企業成立時不能成為創始合夥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人,而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法人作為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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