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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比較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別在於:

1.普通合同中的合夥人數量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有限合夥人數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必須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名稱標準普通合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3.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都享有合夥企業的權利。有限合夥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時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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