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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1。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產權結構的差異。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壹元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的。合夥企業的財產不是由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由合夥人共同所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從這個角度看,合夥企業和企業的合夥人是壹體的,可以視為壹個整體。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完全屬於公司法人,不屬於股東的自然人,其資產與股東分離。

2.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合夥企業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有絕對獨立的人格。

3.合夥企業是契約企業,公司是股權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分享利潤,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基礎。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的方式,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均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進行。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出資,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經營結構、出資的退出和轉讓、企業的存續和解散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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