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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研究報告

二、原因分析

(壹)控制環境失靈

企業內部控制環境決定了其他控制要素能否發揮作用,是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發揮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企業內部控制的實施,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核心。曹事件是內部治理結構嚴重缺陷和外部治理幹預不力造成的。“事實先於規則”已經成為中航油(新加坡)在期貨交易中的客觀寫照。證監會監管人員向媒體透露,中航油(新加坡)2001上市後,未向證監會申請境外期貨交易牌照。後來證監會看到其招股書中有期貨交易,主動為其補充材料。在新加坡上市公司的掩護下,曹與國內監管部門展開博弈,依靠不斷攀升的市場業績換取控股方航油集團的沈默,從而進入期貨、期權業務;然而,監管機構不僅沒有對此進行調查,還讓其“先行動”直到投機和虧損真正發生。曹的董事會更是形同虛設。普華永道對董事會成員、管理層和交易員進行了詳細的問詢,並出具了詳細的調查報告。客戶反映,曾經被認為是“典範”的海外國企中航油(新加坡)內部控制混亂,負責人不堪重負,治理結構形同虛設。

(二)風險意識淡薄

曹內部風險管理手冊設計得很好,規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和各級管理人員的權限,通過聯簽降低資金使用風險;采用國際上最先進的風險管理軟件系統,將現貨、紙貨、期貨進行整合,全面監控。然而,從2003年起,中航油的澳大利亞交易員傑拉德·裏格比開始交易投機期權。陳九霖聲稱不知道。在3月28日得知580萬美元的損失後,陳九霖本人同意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辛迪·鐘(Cindy Chong)和交易員傑拉德·裏格比(Gerard Schmidt)提出的延期計劃。就這樣,陳九霖親口否定了自己提出的“當任何壹筆交易的損失達到50萬美元時,立即平倉止損”的風險管理規定,無異於對對手“先下手為強”的做法給予了事實上的認可。

(三)信息系統失真

曹(新加坡)做假賬欺騙上級。根據新加坡公司上報的2004年6月的財務統計,該月新加坡公司的總資產為42.6億元,凈資產為1,654.38+0億元,資產負債率為73%。長期應收賬款165438+7億元,應付賬款也是。從賬面上看,不僅沒有問題,而且經營狀況非常好。但事實上,在2004年6月,曹就已經在石油期貨交易中面臨3580萬美元的潛在損失,而且它仍然在錯誤的方向上添加了“做空”的資金,但它在財務賬目上沒有顯示任何東西。由於陳九霖的場外交易,集團沒有通過正常的財務報表發現陳九霖的秘密。新加坡當地監管當局也沒有發現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還被評為新加坡最透明的上市公司。這麽大的漏洞,被陳九霖做假賬掩蓋了這麽久,事情發生得毫無征兆。

(四)管理失控,監督形同虛設。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團資產與財務管理部部長從未審閱過該公司的年度報告。其次,即使李永記想審查年度報告,也有困難。作為壹家海外上市公司的董事,英語不好,從財務報表上查不出公司已經開始從事期權交易。焦長斌也是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長和中航油集團的總裁。他強調,由於曹並無其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董事的職責他並不熟悉。他指出,直到2004年6月30日,董事會對陳九霖沒有“真正的”管轄權。和壹樣,焦長斌稱語言障礙使他對中航油(新加坡)缺乏了解和監督,盡管他是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長,但他的財務信息來自中航油集團在北京的財務部。同時,由於監事會成員大多缺乏法律、金融、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和素養,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只能是壹句空話。而內部審計通常形同虛設,這種監督等於沒有。在經營過程中,內部控制失效,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模糊,缺乏必要的內部審計,從而形成了曹的悲劇。

第三,思考

曹事件給大型國企敲響了警鐘。目前,雖然我國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存在壹些問題,但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經引起了企業的重視。曹內部控制的失敗引發了對國有企業內部控制的新思考;

(壹)必須完善管理機制,明確管理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導致管理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管理者從中管理自己,監督和評價自己,必然導致以權謀私、獨斷專行的後果。對於內部控制來說,壹個積極主動的董事會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實現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是企業日常監督中最重要的環節。只有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和潛力,才能真正保護股東和其他利益集團的利益。

(B)我們應該從細節控制轉向風險管理。

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離不開它所依賴的環境和企業內外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風險管理目標是控制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因此,企業應在整個組織內制定協調的目標,找出企業的關鍵風險因素,進行風險評估,設置關鍵控制點。由於有限的管理資源和可觀的控制成本,企業無法專註於所有的細節。因此,要求董事會和管理層特別關註可能發生重大風險的環節,把風險管理作為內部控制最重要的內容,提高決策者對風險的判斷、控制和管控能力。

(三)應註重內部控制的建立,重視內部控制的運行和評價。

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設計內部控制方面也花費了相當大的精力,但它缺乏適當的措施來保證制度的執行。因此,內部控制必須有監督機制來促進其實施。內部審計是企業自我獨立評價的活動,具有獨特的優勢。在企業中不直接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處於相對獨立的地位,但同時又處於各項管理活動中,對企業內部各項業務比較熟悉,對已經發生的事項比較了解。公司內部審計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任何重要的審計決定都由董事會批準。這既保證了公司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又保證了其權威性。在此前提下,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對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找出控制的薄弱點、內部控制的不完善和執行不力的地方,進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監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執行。

(四)內部控制的對象應從基層轉移到高級管理層。

曹事件的致命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個人權力過大,對個人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使得個人淩駕於制度之上,制度無法執行。壹個規章制度明確、組織健全、人員齊全、技術先進的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體系,在實際運行中能否有效管理風險、防止重大損失,取決於高層領導在這個體系中發揮的作用。這不僅是因為他們是內部控制的首要責任主體和最基本的驅動力,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因此,高層領導必須被納入以相互檢查和權力制衡為基礎的整個內部控制體系,成為控制和約束的重要對象。否則,高層領導將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約束的特殊權力,從而導致整個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機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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