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第三條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命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誠信勤勉。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應當依法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七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長和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第八條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格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壹)在期貨公司工作的人員或者其關聯方、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單位、期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有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4)最近1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之壹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申請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格測試。第十壹條申請經理崗位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格測試。第十二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負責人2年以上,或者具有相當的頭寸管理經驗。第十三條申請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除符合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兩年以上;或者具有1年以上期貨業務經歷,並具有3年以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和合規業務經歷。第十四條申請財務負責人和業務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崗位資格,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3年以上期貨業務經歷或者4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