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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連續達到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和監控的規定。

(四)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運行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因非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經營被行政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況。

(九)近兩年內未因非法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比例超過50%,對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不再在公司任職,且整改完畢並經期貨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1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也未因非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況。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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