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註協)根據自身職責,對資產管理業務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監控。第二章業務規範第六條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個客戶初始委托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期貨公司可以提高初始委托資產的要求。第七條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及其配偶不得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自資產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公司網站披露其關系或者親屬關系。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並承擔資產管理的受托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實施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托資產,控制投資風險。第九條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
(壹)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產品。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範圍,並與客戶的風險感知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托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獨立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產品的,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人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托的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的債務,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壹條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等公共媒體向公眾宣傳、推介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的方式欺騙客戶。第十二條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托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托資產的來源和運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客戶應當對委托資產的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書面承諾。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解釋和說明與資產管理相關的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提交客戶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第十四條客戶應當正確認識市場和產品風險,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征,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審慎評估客戶的適當性。第十五條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委托人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委托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函、風險揭示書和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臨時協議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第十六條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產品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托管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撤銷交易編碼,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識別和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產品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聯名賬戶等資產管理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