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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期貨經紀公司。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五條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具備《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下列期貨業務:

(壹)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和培訓業務;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七條期貨經紀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申請設立營業部、分支機構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上壹年度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立的營業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合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立的營業部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立的營業部具有滿足經紀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的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或租賃營業部。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和分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經紀公司設立營業部,應當經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條期貨經紀公司發生《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二)、(四)、(五)、(六)項變更,或者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或者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是,持有期貨經紀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或者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股東資格。第十壹條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壹)修改章程。

(2)10%以下變更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上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變更。第十二條期貨經紀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期間,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結清稅款,處理剩余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的持倉和保證金。第三章期貨經紀基本規則第十三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審慎和勤勉執行投資者的委托,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回避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在不可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第十五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將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置備於營業場所,供投資者查閱。第十六條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戶時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明。第十七條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投資者應當簽字確認已經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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