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經驗,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1)股份轉讓自由。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自己的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也沒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對股份的操作更為自由:
(2)完全避免了有限公司轉制為股份公司時的凈資產出資問題,同時節省了相關成本:
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有以下缺點:
(1)機構設置復雜,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監事(《公司法》第108、117條)。董事會和監事會每年需要召開兩次會議,股東大會每年至少需要召開壹次。相關會議成本高於有限公司。此外,還需要安置更多的董事和監事。此外,還有壹些特殊規定,如公司成立後壹年內不得轉讓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轉讓股份有限制(《公司法》第141條);
(2)股份轉讓自由。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股份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公司運營不暢或者團隊不穩定,就可能導致第三方的進入。
2.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的優勢和劣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運營成本低,機構少,比較適合企業初期發展階段;
(2)有限公司向非股東轉讓股份需要決策程序。《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缺點主要是:
(1)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股份轉讓不是無償的。
(2)重組需要審計和評估,導致壹定的時間和資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