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四)金融機構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交易對手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資金拆借的最長期限。
法律依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在滿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同業拆借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1)向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壹級分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分支機構借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65,438+0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資金拆借的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