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
1.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企業出租土地使用權結轉成本時,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款: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累計攤銷用於攤銷無形資產,其余額壹般在貸方登記,貸方已計提累計攤銷。累計攤銷賬戶是壹個資產賬戶,用於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無形資產的扣除項目。累計攤銷只屬於無形資產的調整科目,登記方向與無形資產相反。
租賃土地使用權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如果是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5%計算增值稅。
政策基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為: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6544。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勞務派遣服務和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的,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納稅人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6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