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37條和第38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有權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事和監事,並決定有關其報酬的事項。
也就是說,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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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意譯
股東大會是由股東組成的組織。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是股東作為出資人權利的重要體現。股東會成員都是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該條強調全體股東即“全體股東”平等體現股東的出資人權益。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是壹項法定權利。如果妳不是公司的出資人,妳就不能被稱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大會的成員。
該條用“公司權力”壹詞界定了股東大會的性質。所謂權限,是指公司的所有重大問題,都需要由代理機構來解決。管理局不同於不執行日常業務的執行機構,也不同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的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是常設機構或日常辦事機構,這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決定的。
本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範圍,股東會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
法律教育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讀: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