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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董事長的職責是什麽?

法律分析:1。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並對會議決議的實施負責。2.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3.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4.組織討論並簽署公司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5.組織討論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6.組織討論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7.組織討論和通過章程修正案。8.定期審核公司財務報表及其他重要報表,全面掌控整個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9.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報股東大會批準和備案。10.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及支付方式,並報股東會備案。11.簽署對外上報和下發的各種重要報告、文件和資料。12.處理股東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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