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相分離,機構和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保證公司的經營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不應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得低於優先股壹年的股息。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現金分紅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壹條上市公司報告期內無重大會計違規行為。對於公開發行優先股,註冊會計師對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為標準審計報告或無保留意見的帶強調事項的審計報告;在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年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標準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事項對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或者重大不利影響在發行前已經消除。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所募集的資金應當有明確的用途,應當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業務規模相適應,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金融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借給他人、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等金融投資。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總數的50%,募集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回購和轉換的優先股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同時發行優先股的條款應當壹致。在每次優先股發行完成之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不得發行優先股:
(壹)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最近12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權益受到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尚未消除的;
(五)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
(六)存在擔保、訴訟、仲裁、重大市場疑慮或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
(七)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八)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