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形成發債意願,並與發改部門進行預溝通。
2.準備本次債券發行的發行人申請報告。
3.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董事會決議,制定債券發行章程。
4.出具發行公司債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包括債券資金運用、發行風險說明、償付能力分析等內容。
5.安排擔保。發行人應當做好公司債券發行的擔保工作,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進行擔保,並按照規定的格式出具書面保函。
6.安排審計機構。發行人及其擔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已經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7.安排信用評級。發行人聘請合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8.安排律師認證。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經具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審核,並出具法律證明。
9.組建壹個營銷小組。公司債券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由企業選擇。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商可以采取代銷、余額包銷或者全額包銷的方式承銷公司債券,承銷方式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0,其他。主承銷商協助準備債券申請材料,提交給省級發改委,由省級發改委轉發給國家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