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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離過程

法律分析:公司的分立程序比較復雜,通常公司的分立要經過以下程序:

內部決策程序

1.召集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制定分立方案和分立協議(草案)。

2.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將公司的分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表決按照公司的特別議事規則進行。

(二)起草離職計劃或者離職協議。

分立方案由分立公司董事會制定並通過,必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

分立協議是分立公司與對方公司董事會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件,並在其決議通過後提交各自股東大會批準。

(三)財產分割

分立經批準後,分立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財產分割,並需要編制新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履行對債權人的通知義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作出相應安排。

(5)辦理公司分立的審批和登記手續。

1,審批程序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需要外資主管部門的批準,對於上市公司,需要證監會的批準,對於國有企業,需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

2.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分立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公司解散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涉及新公司設立的,應當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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