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制度,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遵循以下程序:
(1)重組設立:擬定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重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保薦協議並起草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2)盡職調查和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必要的上市公司知識,完善組織架構和內部管理,規範公司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根據發行上市條件整改存在的問題,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取消了IPO輔導壹年的強制規定,但保薦人仍需向公司提供輔導。
(3)申報申請文件:企業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核心工作,負責向中國證監會進行盡職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核,征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通過後,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對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最終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和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企業在指定報紙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和發行公告,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上市: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托管和登記,上市。上市後,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和上市需要中介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壹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
(二)會計師事務所;
(三)律師事務所;
④資產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