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聯方是指與企業存在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關系;
(2)直接或間接接地由第三方擁有或控制;
(3)其他是利益相關。
2.“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所有權或者控制關系”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或者控制”,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其他企業)存在下列關系之壹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直接或間接持有對方25%及以上的股份;
(2)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擁有25%以上的股份;
(3)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的50%以上,或者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65,438+00%以上由其他企業擔保;
(四)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
(5)壹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個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權(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業技術)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
(6)原材料、備件等。壹個企業采購的(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由另壹個企業供應和控制;
(七)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情況(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等。)被另壹企業控制;
(8)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交易有實際控制權,或者在利益上有其他關聯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壹、關聯企業的特點如下:
1,關聯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之間的壹種聯合體;
2.關聯企業是由各種紐帶聯系起來的企業集團;
3.關聯企業的形成必須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二、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調整關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
2.按照轉售給無關第三方的價格應獲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總之,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統壹的管理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是: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